11月20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不得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
北京银保监局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此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切实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成本,不得凭借自身优势地位,采取诸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等形式,变相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明确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不得简单地以风险防范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客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或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同时,应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并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客户,由客户自主选取名单范围内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选择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北京银保监局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同时,鼓励银行秉持“减费让利”原则,主动承担相关费用。
追本溯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
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将严惩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北京银保监局指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七不准”及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彻底清理纠正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上报。(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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