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售假商家状告拼多多败诉

  • 来源: 人民网   2018-02-28/11:59
  •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售假商家诉拼多多的合同纠纷案,法庭确认原告成都某贸易公司存在售假行为,违背了合同条款,拼多多自律打假于法有据。最终,长宁法院驳回了售假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为:拼多多平台治理部打假专员正在对疑似假货商品进行鉴别)

    售假商家状告平台打假太严

    售假的竟然状告起打假的来,这起诉讼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底,拼多多平台在例行的抽检工作中,发现商家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品牌睫毛膏存在问题,交由品牌商标权利人鉴定后,确认该商品为假货。

    按照平台假货处理规则,拼多多下架问题商品,限制了该店铺资金提现,扣除83771元货款余额用于赔付消费者。

    商家则坚称自己没有售假行为,认为拼多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2017年2月将拼多多告上法庭,要求拼多多返还账户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恢复网店正常运营功能,并取消对其设置的提现审批程序。

    围绕商家是否售假、平台打假行为是否合法这两个核心问题,一场消保权益攻防战正式拉开序幕。

    法院:拼多多打假合法有据

    2017年12月28日,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拼多多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视频,包括其向原告下单品牌睫毛膏,收货后录制的拆包视频,以及将该睫毛膏贴上贴标交由该品牌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的送检视频。在详细审阅了拆包视频、送检视频,确定了商标权利人具有鉴定资质后,法庭认为整个过程合法有据,对送检商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另一方面,原告假商家却未能充分提供其产品来源的合法合格证明,再加上这款睫毛膏消费者差评及退货申请较多,法庭确认原告存在售假行为,拼多多"打假"合法有据。

    商家售假证据确凿,那么平台严厉的打假规则是否合法?

    法庭认为,原告在被告平台上以电子签章形式签订的若干版本的《平台合作协议》均有效,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原告自愿签订合同,视为在享受服务的范围内向被告让渡部分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被告平台的各项管理。

    主审法官邓鑫表示,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电子合同,说明对电子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明知的,应当根据诚信原则接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各项管理,不售卖假货,并在出现售卖假货的情况下自觉按照双方协议接受平台的处罚。

    商家:守约经营无须担心违规

    商家在入驻拼多多时,均会签署《平台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商家应保证所售商品均为正牌商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若经消费者投诉、品牌方投诉、甲方调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等途径,发现商家存在售假行为,拼多多有权限制商家店铺资金提现,要求商家支付问题商品销售总额的十倍赔付消费者,如果商家拒绝赔付,拼多多有权以商家店铺资金抵扣。

    在本案中,拼多多也表示,平台对入驻商家具有管理权,只要商家不出现售假、刷单套券等违反约定的行为,平台不会冻结或扣划其账户。

    "十倍赔付"体现了拼多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拼多多素有"电商中的新加坡"之称,对平台规则的严格履行,也传达出重典治假的决心。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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