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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再诉爱帮侵权 垂直搜索深陷著作权困境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边境 2010-05-24 09:19 访问量: 编辑:边境

      时隔两年,大众点评网以爱帮网使用其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侵犯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爱帮网告上法庭。日前这起著作权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此前,这桩被看做是中国垂直搜索第一案的著作权案曾获得一审、二审两个截然不同的判例。究竟这场纷争最终会得到怎样的法律答案?

      介绍点评能否构成作品

      “典型的杭帮菜,清淡鲜美,量不大,推荐老鸭煲”,这是大众点评网上对某餐馆的介绍。

      大众点评网在诉讼中称,在过去7年多的发展中,大众点评网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拥有了相关商户介绍信息和用户的点评信息,并享有其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根据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

      而被告爱帮网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大量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刊登于其经营管理的爱帮网上,而且还实时保持了更新。随着大众点评网的内容涉及到生活服务的各方面,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复制也从原有的餐饮内容扩充到了生活服务信息的很多方面。被告利用非法复制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试图建立“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招商活动。

      大众点评网认为,由于涉案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权是网站的核心资产和主要竞争力,也是其主要盈利来源,被告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双方律师围绕原告是否享有相关内容的著作权,以及被告网站的显示点评内容的行为是否侵权而展开讨论。

      对于大众点评网的起诉,爱帮网律师认为,大众点评网上的介绍或者点评是对事实的简单描述,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至于原告编写出版的餐馆指南中有关餐馆的介绍,原告在该图书中明确指出是根据网民提供的资料编写的,所以并不是由原告完成的,原告只能享有整体的汇编权,而不能对其中独立的内容主张权利。

      一审裁决曾被推翻

      其实,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这对“斗气冤家”可谓积怨已深。双方的著作权纠纷始于2007年底。当时,大众点评网将爱帮网告上法庭。200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2009年12月,大众点评网重新对爱帮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复制自己网站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

      曾有业内人士分析,大众点评网之所以要继续重新起诉爱帮网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其网上的点评内容,还有网站根据网友点评编辑的商户简介是其网站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间诉讼很具有代表性,如果默认这种抓取方式持续下去,无疑会对自身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威胁。

      垂直搜索可限制显示内容长度

      事实上,在垂直搜索行业,诸如此类的诉讼并不是只有这一起,2008年4月,在线旅行服务网站携程网发现去哪儿网酒店栏目内,有数万个页面均转载有携程酒店点评文章,许多甚至是原封不动地复制携程酒店点评页面。最终法院判决去哪儿网停止对携程公司的侵权行为,向携程道歉并赔偿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有专家认为,在对其他网站中作品进行“垂直搜索”,并提取和提供作品内容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应避免侵犯著作权的有效途径,并主动限制搜索结果中显示的作品长度,以避免代替用户对来源网站中作品的访问。

      大众点评网律师于国富认为,此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第一,大众点评网是否享有相关内容的著作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第二,爱帮网的行为,到底是中立的搜索引擎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虽然之前一中院的裁定曾经因为原来的用户许可协议的瑕疵而未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在这次新的诉讼中,原告已经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用户许可协议的修改和证据完善,有信心得到法院对原告独家著作权的认可。

      对于爱帮网的侵权,于国富认为其行为对原告页面有很强的市场替代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中立的搜索引擎均尊重被搜索网站的自由选择,在被搜索网站不允许其抓取的情况下,搜索引擎不对其内容进行抓取。而爱帮网在原告多次明确拒绝其复制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复制原告内容,已经构成了故意复制原告的网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