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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中国 新闻】北京时间9月4日,就在Google Chrome开源浏览器测试版刚刚正式公布不到一天,微软方面就传来消息:微软公司内部正在研究Chrome,试图从中发现Google触及法律的地方,然后起诉Google。不管最终Google Chrome浏览器有没有触及法律底线,至少在这件官司之前,微软已经经历了很多的法律考验。 2005年媒体报道:微软公司从诞生的那一天起,直到今天成为全球软件市场的巨无霸,一直同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纠缠在一起。如果仔细分析微软遭遇的所有官司,很多人都会大吃一惊。这并不仅仅因为微软曾130多次与他人对簿公堂,更主要因为微软因这些官司而支出了巨额资金。
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微软因法律纠纷共支出了90亿美元。由于很多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因此这一数字有望继续增长。在这90亿美元中,既包括微软因额外收费而向爱荷华州支付的200万美元,也包括微软向“死敌”Sun公司支付的20亿美元。
通过分析微软法律纠纷,还可以发现下面五个特点:
-微软遇到的很多法律纠纷,特别是同美国联邦政府之间法律纠纷,大多以和解告终,微软付出的代价是向各州的教育机构提供免费优惠券或免费软件。因此有分析人士称,1999年微软同美国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实际上成为了帮助微软进入苹果专有市场的“特洛伊木马”。
-微软曾多次投资起诉过它的公司,如投资50亿美元给AT&T,投资1.5亿美元给苹果电脑,以及投资2600万美元给Immersion。
-尽管微软在每次法律诉讼中都强调自己没有违反法律,但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更愿意支付一大笔钱同原告和解。此外,在微软法律纠纷中从来没有人锒铛入狱,或者被处巨额罚款,微软的业务模式也没有任何改变。
-过去十年里,微软用于公共关系和法律诉讼本身的支出大约为5亿美元。
-很多时候,微软支付的现金都用优惠券代替,因此微软实际支付的现金数额可能低于媒体报道的金额。
到2005年为止,网上可以查到的微软法律纠纷共有48起,其中39起有明确的罚款记录,另外9起或者还没有结案,或者罚款记录尚未公开。
附:微软法律纠纷及罚款记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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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Google与微软就李开复进行了双方之间的第一场官司。
美国华盛顿州法庭周三公开的文件,Google公司为了打赢和微软就李开复的官司,于对现有律师团紧急“增援”,从另外一个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了5名大律师助阵。
Google增加律师的申请于本月16日向法庭提交。文件显示,Google新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名为 Kekar & Van Nest,位于旧金山,共有50名律师。虽然律师数量不多,但这个律师
在李开复目前暂时被“冻结”,官司没有眉目的情况下,Google火线“增兵”,分析人士称Google拿下李开复官司的决心可见一斑。
虽然在IT行业贵为巨头,但是法庭上的较量无疑成了双方律师团的较量。据悉,微软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是 Preston Gates & Ellis,而微软这次打官司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原来,比尔·盖茨的父亲正是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之一。
Google公司正式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是 Dorsey & Whitney,他们共有640名律师。这个律师事务所擅长购并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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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美国国内官司剪不断理还乱
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政府联合兴诉,地方法官将微软喻为街头霸王,甲骨文公司收买微软的垃圾来找微软的罪证,中国人呼吁要学美国在国内建立反垄断法。这几年声势浩大的“反微软”现象,是值得反思的。
日前,美国地区法院判处微软向康涅狄格州的一家小软件公司——Bristol公司赔款1百万美元,理由法院认定微软触犯了康州的公平贸易法,遂作出了令其向Bristol赔款的判决。目前微软垄断案仍悬而未决。
1999年7月16日,陪审团认为微软在这一案件中没有触犯反垄断法而只是违反了康州的贸易法规,所以只是象征性地判罚了1美元。
微软以垄断的操作系统来挤压市场上的其它竞争对手。
Blackwell对路透社透露:“法官对我们提出的指控给予了充分考虑,因此在原有的1元罚款基础的上追加了99.9999万美元的罚款。”
当地法官表示,此案可能会成为司法部指控微软的又一有力武器。
美国旧金山法庭决定就加州消费者联合控告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一案展开调查,这也成为全美境內首例集体向微软要求索赔的诉讼官司。
此案是由数百万加州消费者所提出的联合指控,在指控中称微软的垄断侵害了加州消费者的权益,令消费者被迫支付不合理的高价來购买微软的产品。因此,法庭将针对微软的价格政策是否合理展开调查。 引起纠纷的微软产品是1994年5月18日以后购买的视窗操作系统、MS-DOS操作系统、Word及Excel文字和表格处理软件。
据国外新闻媒体报道,由于涉及的金额不大,许多消费者可能因此认为不值得去打这个官司。微软方面也曾要求旧金山法庭不要批准集体索赔。微软指出,其将产品批发给无数零售商,零售商再以不同价格出售,所以法庭应该逐案受理审判。但法官仍决定于10月份会晤索赔原告方的代表律师,但审讯日期尚未确定。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和案例,夏威夷、爱荷华、肯塔基、內华达等州都拒绝受理类似的集体索赔诉讼。 国际档案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一起指控微软从事反竞争性商业行为。1999年2月27 日,第一阶段的审理结束。3月,微软与美国政府就庭外和解进行协商。2000年6月7日,杰克逊判定:微软公司违犯反垄断法,应将其一分为二,一家公司主营个人电脑的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IE浏览器、办公应用软件等。微软公司不服,立即提出上诉。2001年6月28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将微软垄断案发回重审。2001年11月3日,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微软后来与9个州达成和解,仍有9 个州拒绝接受微软的和解方案,对微软提出新的诉讼。 美国爱荷华州的一些消费者对微软提起了诉讼,认为微软给他们造成了痛苦的伤害。原告律师称,微软的垄断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在计算机上得到更好体验(例如网景[Netscape]浏览器)的权利,该公司必须为市场上“缺乏创新”的局面负责。由爱荷华州高级法庭受理的这场集体诉讼已延续6年时间,是微软公司面临的旷日持久的多项反托拉斯起诉中的最后一个官司,目前尚在审理中,预计11月会有结果。“我认为,这件案子能够使法庭认识到,怎样界定反托拉斯案件中的伤害才是合理的。”原告律师康林(Roxanne Barton Conlin)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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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ta商标也侵权
作为IT业内的官司专业户,微软从命名下一代Windows为Vista开始,就将直接面临一起诉讼--侵犯他人商标和产品名称。
其实,Vista早就存在,要命的是,这个商标恰恰存在于软件业--一种商业软件名称,同时是这家软件公司的名称。这家名为Vista的公司由John Wall于1999年建立,至今已经有6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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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时运不济
第一类原因,只能归结为微软时运不济。一百年前,美国建立了反垄断法,一套“恶法”。美国政府多次使用这套法律,对付在自由竞争中胜利并壮大的企业。政府总是喜欢“管一管”的。微软不幸被选中。而在市场上败在微软手下的公司,也乐得帮忙政府修理微软。
祸不单行,微软遇到了地方法官杰克逊,一位曾被当地报纸选为“最不受人尊重的联邦法官”。他有好几宗重要的判决,都被上诉法院严厉批驳,包括他对微软的前一项判决。那项判决裁定,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捆绑到“视窗操作系统”是违法的。上诉法院后来推翻了这一判决,明确地指出那是合法的创新。
但这次他根本没有理会上诉法院的指引。更古怪的是,他毫不讳言分拆微软是因为微软的认罪态度不好。无怪上诉法院桑特尔法官正告政府的律师:“我真不明白你何以还能一本正经地请求我们把这件案子发还给这个法官审理。” 经济学课本的误导 “反微软”的第二个根源,是经济学课本对“垄断”的含混解释。“垄断”是一个坏词,“价格探索者”是一个中性词,但它们指的是同一种经济行为。一个“价格探索者”,也就是一个“垄断者”,是能够在市场上自行控制价格的卖主。价格高一点,顾客就少一点,但不至于全部跑掉;价格低一点,顾客就多一点,但也不至于全引来。所有的零售商、大部分有差别的产品的厂商,都是“价格探索者”,即“垄断者”。
与此对照,“完全竞争者”是一个好词,“价格接受者”是一个中性的词,它们指的是另一种行为。他们是不能在市场上自行设定价格的卖主。价格高一点,顾客就全部跑掉;价格低一点,顾客就全部吸引过来。股票市场上的卖主、中央市场上的农产品的卖主,都是完全竞争者,即价格接受者。
街上的经济学课本说对了一点,即价格探索者(垄断者)会限制产量,以便为自己带来“最大利润”。他们如果不限产,本来可以多生产一点,致使价格低一点,这样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最大福利”。所以,产量的多寡,是个两难选择,不可调和。确实如此。
但一般的经济学课本没有进一步坦言:经济学从未证明“产品带来的福利应该全部归消费者所有”!产品带来的福利,被称为“消费者剩余”,但这是一个令人误解的标签,令人以为那是必定属于消费者的。其实完全不是这样。
“消费者剩余”由垄断者“制造”,由消费者“评估”,经济学无从判断它“应该”属于谁。更一般地说,经济学从不回答“应该”或“不应该”之类的价值判断问题。在现实中,“消费者剩余”往往由垄断者和消费者共同瓜分,而罕见恰好全部归哪一方所有的(除非进行单对单的拍卖)。
辩护不够理直气壮
微软的辩护策略,有两点不够理直气壮的地方。一,微软不应该否认自己的垄断地位,而应该理直气壮地承认,然后向法官作解释。成百上千的联邦法官曾经修读过垄断经济学,资深的法官是更能理解事情的原委的。现在微软的自辩进退失据,是因为它不懂垄断经济学,所以才胆怯。
二,微软不应该否认要打跨对手的意图。盖茨和手下曾经有过恶狠狠的通信,计划要击败对手。为什么不好意思承认?法律禁止对别人造成“物理伤害”,但并不禁止“价值伤害”。放火烧对手的产品,那是“物理伤害”;自己的产品把消费者吸引过来,使对手的产品贬值,那是“价值伤害”。既然是搞“市场竞争”,那就是搞“价值伤害”。
不应建立反垄断法
中国的学者们呼吁国内要尽快建立反垄断法,主要原因是他们混淆了两种不同“成因”的垄断。一种是“中国电信式”的垄断,它的成因是政府授予的特权;另一种是“微软式”的垄断,它的成因是自由竞争中暂时的大获全胜。
“中国电信式”的垄断,症结在于政府给予的“行政保护”。如果政府真的有意消除这些“特权”,只要一张行政命令就足够了,完全不需要立法;即使要立也是立“反国企法”,而不是“反垄断法”。但问题是,政府往往并不情愿取消这种垄断。
所以,国内的“反垄断法”一旦建立,它就不会用来对付“中国电信式”的垄断,而只会用来对付“微软式”的垄断。这跟美国的恶果一样。它将成为政府干预成功的“非国有企业”的工具,成为败将“在市场以外”打压胜者的武器,成为律师和经济顾问的滚滚财源,成为自由竞争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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